北京离婚律师

下列情形也可以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为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在具体列举4项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后,第5项设置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审判实践经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爱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诸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