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任雯来信反映:
我与丈夫婚后三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系丈夫精子数量较少所致。由于此后经过一年的治疗仍未见好转,而我急于要个孩子又不想打击丈夫继续医治的信心,便偷偷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且对丈夫假称系正常怀孕。如今孩子已经两岁,可我与丈夫的感情确已破裂,正准备离婚。当丈夫在得知孩子系人工授精所生后,坚决拒绝承担离婚后的抚养费用,并要我赔偿其此前其所付出的抚养费用。请问,我丈夫的请求能成立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丈夫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属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二是如果精子不是丈夫提供,但妻子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尽管子女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仍应视为丈夫的婚生子女,丈夫属于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三是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你一直隐瞒丈夫,使其长期被蒙在鼓里,明显属于第三种情形。既然丈夫与孩子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即既不是丈夫的婚生子女,也不是丈夫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丈夫自然不必承担抚养义务。
另一方面,鉴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你丈夫此前确实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才抚养孩子,故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因从抚养开始时起就对他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转化成他的个人实际损失。而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