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斌(化名)的父亲于先生称,孩子出生不到三个月,其母亲王女士就离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一去不回。
近日,为索要抚养费,于先生代替小斌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于先生称,2011年8月,小斌出生。当年11月初,孩子母亲王女士离开尚在襁褓中的小斌,回娘家居住,并拒绝返回。
于先生称,王女士自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关心过小斌,也未给过小斌一分钱。作为未满周岁的婴儿,小斌现在生活的一切开支,均依靠他一人,生活极为困难。故代替孩子起诉王女士,要求王女士每月向小斌支付抚养费1500元。
(北京)通州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根据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不辞而别且拒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该案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准予立案。(记者张玉学 通讯员 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