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你好:
两年前,我与男友安某(以下简称安)相识时,当时都已年过30岁。在双方父母的急切催促下,我们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我们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久,安的父母出资购置了两居室婚房一套,并登记在安名下。结婚时,我的父母购置了汽车以及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约20万元,其中汽车登记在我名下)作为嫁妆陪送给了我们。
2012年圣诞节期间,安告诉我因公需要出差两天,可哪儿想到,就在他出差的当日夜晚,我在逛街时突然发现他与一名年轻女子双双走进某宾馆。他的外遇暴露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提出所居住的房子是安父母于婚后赠与的,应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又因安的过错——有外遇而导致双方离婚,所以,我应多分得财产。安则认为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而我父母购置的电器等才是对双方婚姻的赠与,应属于共同财产。结婚时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赠与的电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一方外遇导致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多分割财产吗?(读者:张安玲)
张安玲你好: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1.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赠与电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上述规定,安父母出资所购置并登记在安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安一方的个人财产。
你父母购置的汽车以及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作为嫁妆陪送给了你们,既然是嫁妆,显然是对自己女儿结婚的陪嫁,应理解为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你个人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应归还各自所有。
2.一方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否要求多分割财产?婚外情确实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不道德、不忠行为。我国《婚姻法》是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对这种过错做出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结合本案,安虽然确实出现外遇情况,且最终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但安这种外遇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甚至重婚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4种“婚姻过错”情形之一,由此可以看出,你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然而,当婚外情尚未达到“法定过错”程度、《婚姻法》调整不了这种侵权损害行为责任时,你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不道德的婚外情行为侵犯了受害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进而,也使其人格尊严、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对此,受害方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若不成,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