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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与证据问题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以及哪些证据能成为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是审理类似案件的难点。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纠纷的区别以及能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四个方面简单论述如下。

  一、 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三、 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纠纷的区别

  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区别,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一般家庭纠纷不具有这些特征。

  四、 有效证据

  1、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2、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3、专家辅助人

  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症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专家辅助人可以是社会认可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社会学家或社会工作者、一线警察、庇护所一线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应当有一年以上的直接接触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包括本案受害人)的研究或工作经历。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5、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出警记录记载了暴力行为、现场描述、双方当事人情绪、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各种因素,查明事实,做出判断。

  报警或出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处理该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6、互殴情况下对施暴人的认定

  夫妻互殴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

  1)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

  2)双方互殴的原因, 如: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自卫;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反击;

  3)双方对事件经过的陈述;

  4)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如:一方掐住相对方的脖子,相对方挣扎中抓伤对方的皮肤;

  5) 双方或一方之前曾有过施暴行为等。

  7、法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

  2)由于加害人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与家庭财产数量以及加害人隐匿、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有关的证据;

  3)愿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经审查确需由人民法院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综上,家庭暴力问题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主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