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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5年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只得诉至法院离婚,男方婚前购买的已经增值近三倍的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房产分割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婚内归还的按揭款及增值房产收益双方各一半。 合肥市的小王和小芳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次年1月,两人有了可爱的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磨合,加上生活上的诸多矛盾,女儿出生后,小王和小芳摩擦日益增多。今年年初,小王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小芳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审理发现,房产如何分割成了两人争执的焦点。 房产归男方 婚内增值和按揭平分 早在2003年,小王还没跟小芳结婚时,就在合肥市嘉山路购买了一套66平米的商品房,当时房屋总价11万余元。小王支付了2万余元首付款及1万余元的办证费用,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一直在还按揭。案件审理时,小王和小芳告诉法庭,如今房产升值了近三倍。法院以6000元的价格折算该房价值,经计算,婚姻存续期间,一共还了32896元按揭款,这部分按揭款小芳可以分得一半;另外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按揭款的增值部分85000余元小芳也有一半,据此判决,准许小王与小芳离婚,小王支付该房产婚后还款及婚后还款增值部分的补偿款计59000余元。
判决跟司法解释意见稿精神一致 去年底,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至今未实施),意见稿中对争议房产有这样的规定: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男方付首付款,但是女方付了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归男方,女方只分得区区按揭还贷的一半,这是不是不公平?意见稿曾引起社会热议。通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跟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是一致的,实际上不单此案,法院几乎都是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判决类似纠纷的。这个问题很好理解,男方婚前买了房子,办理了按揭,实际上跟银行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离婚时,婚内还款的数额各自分一半,剩余没有还完的房贷有男方继续偿还,但是房产早在还没有确定婚姻关系时就已经是男方的了,不会因为离婚而转移。如果女方出了装修款,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男方补偿,这跟房屋产权的分割不是一回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