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夫妻分房假 离婚后丈夫去世 遗产分配引争议

李家共兄妹三人,李乙为家中长子。张某和李乙都在一家单位工作,两人日久生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结婚了,年头到了单位也给了房子。房子不大,在东城区的胡同里,房产在李乙名下。两人婚后没有生孩子,但也是夫唱妇随、举案齐眉,日子过得平静而和美,这一过就是十五年。
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需要,市区到处都在拆改建,1998年邻居街坊纷纷传言自己住了多年的胡同也要改造了,住户要拆迁,这一下子胡同里沸沸扬扬,一时间胡同里家家户户买水泥砖瓦开始搭建或者加盖楼层。一石激起千层浪,李乙夫妇平静生活被打乱了,日后更是跌宕起伏……

  为分房假离婚拆迁未成以旧换新买新房

  张某与李乙听说拆迁按照户为单位,房产里居住的户多,能够分别得到安置。两人一合计,为拆迁多得房,就去法院办理了调解离婚手续,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取得的单位分房归张某所有。两人当时感情好,也没有为此落下芥蒂,一心盼着赶紧拆迁,住进新楼房再复婚。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内共同生活,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房产证其实并没有更名,还在李乙名下。

  没想到左等右等,四环都通行了,地铁也修了好几条了,拆迁还是没个动静。2001年单位发通知实行以旧房换新房,两人符合单位政策,能够换个大点的房子。两人一合计,决定不等下去了,怕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跟单位签订了换房协议。

  2004年10月以成本价购买了住房一套,面积为80多平方米。收购价款直接折抵到新房购房款中,两人又凑了9万元买下来了,继续在新房中共同生活,房产仍登记在李乙名下。居住条件改善了,两人也都年过花甲,退休之后有了闲暇时间安享晚年,也都没想到去复婚的事情。两人买房之后节省下来的退休金又做了些投资,购买一些基金。

  “丈夫”患病去世“妻子”复婚不成落困境

  没想到,2009年2月李乙经体检确诊为3A肺癌,住进了医院,两人的生活完全改变了。此后开始了艰辛的求医之路,手术之后开始化疗,化疗了六个周期,这里面的痛苦自不必说。因两人膝下无子,李乙的饮食起居求医问药只能靠张某。化疗完了癌细胞开始转移,又开始做放疗,对身体损伤很大,出院了还需要看中医。

  2010年6月李乙又住院了,住进了北京肿瘤医院。李乙的妹妹已经退休,也经常去医院探望哥哥,弟弟对哥哥的病情了解不多,去的比较少。2010年8月2日再次住进肿瘤医院,两天之后就出院了,大家都以为是逃过了一劫,暂时松了一口气。

  没想到8月6日,李乙突然陷入昏迷,人事不省,张某也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赶紧和妹妹联系,妹妹一家人赶过来帮着一起送到医院抢救,醒来就一直在重症监护室里。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张某完全乱了阵脚,觉得天都快塌下来了。李乙在病床上,时而清醒时而糊涂。8号这天可能是回光返照,李乙格外清醒,李乙弥留之际也大概知道自己大限已到,考虑到双方已经离婚,膝下无子女,房屋及基金均登记在李乙名下。清醒时分想到该对身后事做个安排,看着病床前仍然精心伺候自己的张某,李乙又是感激,又是不舍。

  为了保障张某今后的生活,李乙提出尽快办理复婚事宜,但李乙已经无法下地行走。张某向民政局电话咨询,知道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民政局上门服务,妹妹陪着张某去问了下大夫,大夫说李乙头脑清醒可以办理复婚手续。于是张某向民政局的同志请求越快越好,最好第二天就能到医院来,民政局的同志说明了流程,需要双方提交复婚申请书,上面有双方亲笔签名,而且要事先准备好双方的结婚证,没法第二天就上门,需要再等一天。民政局的同志了解情况后,还提出要求能证明李乙意识清醒,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某找到医生,医院也出具了证明,“患者目前神智清楚,因气管插管不能言语,但可通过点头、摇头等动作简单表达自己的意愿”。张某把该提交的材料都准备好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等着第三天民政局上门服务。

  谁料到造化弄人,由于病情恶化,李乙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到达前二十分钟昏迷不醒,并于2010年8月10日当晚逝世。

  一夜之间张某痛失伴侣,想到当日为了拆迁假离婚,结果等了十余年仍未拆迁,如今李乙去世,房产及基金均登记在李乙名下。双方未办成复婚,自己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张某一夜之间头发全白了。

  遗产出争议起诉定是非

  李丙是老三,弟弟和大哥家离得比较远,两家平时走动不多,哥哥病了他也只是偶尔探望下。大哥安葬之后他觉得该和张某摊摊牌提下遗产的事情。张某和李乙没办成复婚,他咨询的律师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李乙的弟弟妹妹是法定继承人,李乙名下房产及基金应该作为遗产分割。于是李丙找了个时机跟张某正式提出了这些要求,当时要求张某把基金的账户拿出来交给自己保管,房子可以暂时让张某住一段时间,等张某找到住处再腾出来。

  张某当然没有同意李丙的要求。无奈之下,张某找律师将李家兄妹诉至法庭,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房产的绝大部分的份额归自己,并判决价值15万的基金归自己。

  李丙在法庭上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张某和自己大哥已经于1998年离婚,争议财产不是双方共同财产,登记在李乙名下的财产应为李乙的个人财产。

  妹妹也觉得,从法律上来说确实张某和哥哥没有复婚,双亲早已离世,李乙膝下无子女,弟弟妹妹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了合法的继承权,面对越来越高的房价,让妹妹完全放弃也有些难。本来妹妹一直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并不明朗,也没有主动向张某主张过财产。但现在被张某一纸诉讼告上了法庭,妹妹也觉得有些颜面皆失,毕竟一辈子没来过这种地方,也从未想过自己会吃了官司,心里有些生气,对张某的同情心也收回了一些。收到起诉书之后咨询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知道自己可以合法主张权利,所以态度也有些转变。张某最紧张的是,妹妹是否认可她这个嫂子。好在,妹妹觉得如果否认也对不起哥哥在天之灵,思前想后她表示愿意将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张某。

  法院依法判决“妻子”保得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张某与李某离婚调解书约定旧房归张某所有,旧房作价抵充新房房款,这部分房款应视为张某的出资,剩余房款9万余元由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 等 额 享 有 。经 换 算 ,张 某 出 资 占67.14%。

  张某与李某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居住长达十余年。张某平时照顾李某的饮食起居,在李某生病住院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并已着手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因李某病情突然恶化未能办理成功。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依据该条款,法院认定张某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李某扶养较多的人,判决张某继承李某财产的百分五十份额,李某的五个兄弟姐妹继承其余百分之五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可继承属李某所有的房产份额和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被告李家五兄妹共同继承剩余的部分。

  张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得老泪纵横,虽然拿到了一份保障自己权利的判决书,但是在李某去世前后张某经历了复婚难的波折、失伴侣的痛楚,一时间白发丛生,连称后悔当初为拆迁假离婚,差点害得自己老无所依。

  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大事,需要谨慎对待,决不能为钻政策的空子轻率离婚。何况我们身边还发生过一系列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