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的魏女士,带着与前夫生的两个女儿嫁给了唐先生。婚后不久,魏女士认识了一有妇之夫潘先生,并与其非法同居。日前,魏女士向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先生离婚。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魏女士对与他人同居之事表示承认。唐先生也认识到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魏女士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魏女士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魏女士在与唐先生结婚后,又与婚外异性潘先生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伤害了丈夫唐先生的感情,构成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唐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魏女士给付唐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婚后与他人同居,离婚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