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建设街居民北小区39楼1单元9号的楼房归刘某的父母所有。2005年7月,刘某的父亲去世。刘某的母亲井某于2007年1月8日作出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指定由被告刘小某继承。当月26日,井某去世。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小某多次协商继承房产的份额问题均未果,原告刘某认为,他与被告共同赡养了父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故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2.5万元。
而被告刘小某认为,原告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也没有负担父母的医药费和丧葬费,所以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母生有三子,原告为长子,被告为三子。建设街居民北小区的楼房是刘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属于其父亲的遗产。对该遗产,井某、其长子、次子、三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井某作为其妻子,有权继承该遗产。原被告作为她的儿子,在父亲生前已对其尽到共同赡养的义务,故双方均有权继承该遗产。原告的二弟对其应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表示放弃,法院准许。被告在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应给付原告相应的遗产份额折款。鉴于双方对该房产价值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平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小某给付原告刘某遗产份额折款2.5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小某多次协商继承房产的份额问题均未果,原告刘某认为,他与被告共同赡养了父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故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2.5万元。
而被告刘小某认为,原告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也没有负担父母的医药费和丧葬费,所以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母生有三子,原告为长子,被告为三子。建设街居民北小区的楼房是刘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属于其父亲的遗产。对该遗产,井某、其长子、次子、三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井某作为其妻子,有权继承该遗产。原被告作为她的儿子,在父亲生前已对其尽到共同赡养的义务,故双方均有权继承该遗产。原告的二弟对其应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表示放弃,法院准许。被告在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应给付原告相应的遗产份额折款。鉴于双方对该房产价值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平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小某给付原告刘某遗产份额折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