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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妇女权益奖励的规定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奖励的规定。   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本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奖励行为与惩罚行为并举实施,共同成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实施表彰和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奖励的当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行政奖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鼓励。实施奖励的主体,除上述机构外,还可以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其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应当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所谓“突出贡献”一般是指做出大家公认的显著成绩或者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行为。其范围相当广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其对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做出了显著贡献,同样可以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行政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形式:(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表彰主要是精神鼓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奖励,也可以是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国家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国家的奖励是一种法定行为,任何法定的奖励都必须坚持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因为此项奖励的目的是激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若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由领导个人意志任意决定,势必影响奖励行为目的的实现。(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掌握和执行。这样使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以分开独立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在我国现阶段不仅要贯彻二者相结合的原则,而且更应强调在精神奖励为主的同时也一定要以物质奖励为辅,这样更能调动全民的积极性。(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作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奖励必须以实际功绩和贡献作为惟一的依据,必须有一套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做到机会均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奖励,凡符合法定条件者,人人都有平等受奖励的权利。公正、平等的原则,还要求论功行赏,对成绩突出、贡献巨大的,应予以重奖,这也是奖励和受奖行为相当原则的要求。此外,还要求行政奖励的程序民主公开,以确保行政奖励的有效监督,保证行政奖励的公正、平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行为的作用。(5)及时性原则。既然是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就必须及时地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以表明国家对其行为的认可,这样有助于社会的大力宣传和工作经验的及时推广,有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