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 |
释义内容: | |
【释义】 本条是对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的规定。 中华妇女联合会是妇女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女性社会团体,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女性社会组织。本法明确了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明确妇联组织参与、监督妇女法执行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具有法律保障,使代表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推动妇女权益维护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本次修改后的妇女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在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时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充分开发自身的服务功能、联系功能和宣传功能,更好地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各级妇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妇女权益,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妇联要进一步探索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有效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妇女的切身利益,同时要积极探索妇女利益表达的途径,畅通妇女利益表达渠道,强化妇联组织在妇女利益表达沟通、疏导化解等方面的功能,认真做好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引导妇女合理表达利益需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发挥民主参与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利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些方式主要有:(1)由女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工会系统代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专门组织,这一机构通过参与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职代会、监事会、集体合同谈判和开展维权专项活动,代表女职工的意愿,履行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争取、维护、监督和服务,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2)建立各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志愿者协会,主要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各种志愿服务。(3)帮助建立各种群众性的维权监督组织,如基层工会设立的家庭暴力监督员队伍,劳动部门与工会、妇联联建的劳动监督员队伍等。 |
对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工作职责的规定
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