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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部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职责的规定。   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妇女保障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调整的范围较广,其法律责任涵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涉及的执法机构众多,既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又有劳动、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容易发生在执法中出现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为明确执法主体,统一行使执法权,将法律责任落实到实处,明确执法主体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其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妇女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国务院于1990年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设立妇儿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妇儿工委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的妇儿工委要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处理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儿童的发展,这一机制主要有三个环节:(1)制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将各项目标纵向按行政区划分级分解,横向按成员单位职能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2)运用政府行为组织协调对既定目标的落实,根据权益保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行政干预措施;(3)建立有效的监测评估体系进行检查督促和监测评估,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新一轮目标。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行政系统对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发挥着主导作用。   妇儿工委的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2)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3)调查研究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4)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5)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必要时组织调查,提出查处意见;(6)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各级妇儿工委应积极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主题,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发挥协调议事的职能。要重点围绕妇女儿童发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难点问题,争取必要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宣传和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妇女儿童工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以实施两纲的职责进行分工和以具体目标责任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在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提高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还应建立各类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信访接待中心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网络和服务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尤其要增强协同意识,提高协同能力,做好参与协同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要把为妇女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作为重点,在妇女教育培训、创业就业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对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扶贫助困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协同工作。同时还要适应加强社会建设的新要求,拓展保障领域,加大外引内联力度,积极承办妇女儿童服务项目,更好地服务妇女儿童,推进妇女事业,扩大妇女影响力。要正确反映和表达妇女群众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妇女群众中存在的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巩固、维持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化维权协调机制,继续实施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积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促进维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尝试建立妇女维权工作预警网络,建立社会化维权信息员队伍,增强维权工作的预见性和有效性。完善妇女维权宣传机制,不断创新普法宣传载体,扩大普法宣传影响,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扶贫帮困机制,继续集中社会资金,建立专项工作基金,切实帮助妇女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配合女职工委员会,大力推动建立女职工权益平等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