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对妇女义务的主要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妇女义务的主要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成为与男性平等的主体,女性已经开始要求与男性平等,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更是现代妇女对自己的要求,这样可以使他们摆脱对男性的依赖。自尊是指女性要尊重自己,不要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容别人的歧视;自信就是要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实力;自立就是不依靠别人靠自己的劳动和能力生活;自强就是自己努力向上,不断地提高自己各方面的水平。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仅需要妇女本身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同时也需要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育妇女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精神基础,对于营造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环境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国家利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大力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弘扬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广大妇女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美化生活环境,弘扬家庭美德。要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护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深层次问题,主动合理建议,推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社会力量构建各个层面的妇女维权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和依法维权工作的力度;要在加强对妇女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依法维权能力的同时,认真接待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特别是流动妇女、老龄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二是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三是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的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是碰到特殊问题就须向有关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情形遭到辞退时,受害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解决;五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是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妇女的上述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产生纠纷时,妇女可以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这是国家法律对每个公民的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更是妇女道德素质提高的具体表现。在当前大力营造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需要妇女撑起半边天,为国家进步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