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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妇女发展职责的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妇女发展职责的规定。   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在我国,对妇女发展的规划是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直接的规定作为依据的。通过行政规划增进妇女的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活以及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成为我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国务院的职责所在,而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更体现我国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视。它不仅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有明确的方针指导和提示意义,而且在普通民众间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人们意识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引导功能,将其看作行政立法和保障妇女权益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广大群众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个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所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务院于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我国促进妇女发展的第一个国家纲要。2001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纲要制定了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多数地(市)、县(市)都制定了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基本形成了国家纲要、地方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实施方案相结合、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推动妇女发展的目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