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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本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促进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过去十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进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是我国的妇女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造成的种种后果还不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妇女权利的行使还受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平等之间仍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促进男女平等,使男女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这也是妇女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妇女群体本身还具有某些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因此,只讲男女平等是不够的,必须从立法上强化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   当前我国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而占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支重要人力资源,要实现十六大提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一切积极因素,使她们在平等的竞争舞台上毫无束缚地发挥智慧和力量,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主要从两方面保障妇女权益:其一,以授权性规范为手段,从正面授予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作为某些行为,从而保障妇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的侵害。   本法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规定都是本法立法的直接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妇女权益的保障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政治权利方面,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二是在财产权益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现象;三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中限定性别,限制了妇女的就业机会;四是在人身权利方面,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活动以及选择性别地人工终止妊娠、对妇女的性骚扰等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随着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妇女虽然获得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解决上述问题,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