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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形式的规定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形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等四项。这个规定的内涵非常丰富,相当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一个总的规定,本章其他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都是对这四项内容的具体化。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本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这些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直接的如通过参加选举或者考试,成为人大代表或者国家公务员,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间接的如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来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或者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妇女组织,代表自己来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是间接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形式之一。无论哪种途径和形式,只要能够实现妇女的政治权利,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总之,妇女联合会是广大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本条第三款是妇女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妇女作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广大妇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其中也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妇女本人,妇女联合会、工会组织中的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组织,也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