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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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 男女平等是宪法保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奉行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内涵非常丰富,根据宪法第48条的规定,它包括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其中,政治权利的平等是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内容。所谓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意见和见解的权利。具体来说,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5)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包括对其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罢免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6)对国家政治生活信息的知情权。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男女平等程度最重要的标准。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政治只是男人的事务,妇女没有选举权,更没有被选举权。经过广大妇女不懈的努力,20世纪初,西方多数国家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20世纪70年代以来,妇女在争取获得平等的决策权和平等地执行公务的权利和机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妇女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涌人政治领域,世界政坛先后涌现出30多位女性国家首脑,而女部长、女议员、女州长、女市长等高级领导人则更多,一些国家的国会或者内阁中女性成员比例已超过30%,如北欧国家议会中女议员所占比例已超过30%,在挪威和瑞典,内阁中女性比例已超过30%。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各国都加大了用法律保障女性参政的力度,一些国家修订了宪法,进一步明确地将候选人男女比例纳入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条文。如:法国通过了平权法,规定市政府官员中一半的候选人必须是女性;比利时也规定候选人中女性要达到l/3。其他国家如乌干达、意大利、委内瑞拉、也门、秘鲁和阿尔巴尼亚等也先后制订相关的法律,为进一步促进女性参政提供了保障。可以说,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择权,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20世纪人类文明进步最为突出的成就之一。 辛亥革命以来,我国的广大妇女为争取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辛亥革命中,许多妇女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洪流,为争取妇女解放、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写进了宪法,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得以确立。国家采取了各项措施,实现了妇女政治权利跨越式的发展,成为参政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妇女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重要和相对稳定的比例,第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0.24%;第十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6.7%。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也有提高。党的十六大女代表比例为18.1%,中央委员(含候补委员)女性占7.6%。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结构有了新的改善。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中,女部级干部22人,31个省区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有1名女性。国务委员中有1名女性。这些数字表明,在我国真正实现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广泛参与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这些成就与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和广大妇女的要求还不相称。因此,制定本法,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保障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具体措施。 |
国家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
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