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先后生育两个女儿。2008年夫妻开始分居。起诉前,大女儿随甲某生活,二女儿随乙某生活。甲某提供两名证人,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乙某提供:1、丙某剖宫产病历一份,证明甲某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存在过错,认为甲某作为过错方提出离婚应给予其赔偿;2、2010年3月23日甲某出具的借据一份,载明:甲某向乙某借款10万元,乙某称当初双方约定由甲某使用家庭共同财产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并约定该10万元归乙某所有,若离婚甲某应将该款归还。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甲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两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对证人证实的夫妻闹矛盾及分居的事实乙某亦认可,乙某提供的欲证明甲某存在过错的证据从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力。法院据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两个子女的抚养双方意见一致,法院尊重当事人意见。乙某主张甲某存在过错,仅提供提供病例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对此无法采信,所以对乙某要求甲某对其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乙某另主张甲某应归还其借款10万元,并提供甲某出具的借据一份。虽甲某提出此借据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亦未对该借据主张撤销,该借条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乙某该主张应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大女儿随甲某生活,二女儿随乙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甲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