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

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的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具体的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这些:
  (1)侵害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多种多样。①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公民意愿,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目前在农村最常见的是转亲、换亲。②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③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④干涉男到女家落户。⑤干涉父母再婚。⑥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形式有逼婚、抢婚等。⑦干涉不婚者再婚。但应注意,对独身者和大龄未婚青年的非议和歧视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是对人格尊严或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⑧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一般是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2)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①强制离婚。其行为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亲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离婚,则采取暴力、要挟、胁迫等方法,逼迫对方。②强制不准离婚。行为主体也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和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准离婚的一方或其家长,往往采取自杀、行凶、泄露隐私、败坏名誉等多种卑鄙的手段,甚至不惜采取暴力,以达其目的。这是对离婚自主决定权的严重侵害。③欺骗离婚。④其他人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其离婚,或对离婚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亲友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恶劣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者,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