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没有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做不同的规定,而是将它们统一起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应当适用我国的婚姻法。无论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此外,我国不同时期还有一些限制性规定。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禁止两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同时,该规定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住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的,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在哪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国的法律。但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如果在国外结婚,违背了我国婚姻法所禁止重婚等基本原则,则我国对于此种关系不予承认。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及外国人双方在中国所缔结的婚姻应如何适用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和国际惯例,原则上也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照其属人法。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对民事登记方式和领事婚姻方式均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