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

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1992918日登记结婚,1993123日婚生一女马乙。20116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725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称,与原告有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如判决离婚,楼房如归其所有,不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如房子依法分割的话,要求原告支付其10万元,债务不要求原告承担。原告不认可被告所述的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称该房产系其父母的回迁房,单独赠与原告的。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该房产的相关登记材料,被告现在在该房屋中居住。被告马某还称有夫妻共同债务,并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罚款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马某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8879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张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张某、李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丈夫的款项向被告马某追偿。被告马某未提供该判决书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原告对该债务亦不认可。《延期还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岳某及被告马某于2010624日向孙某借款130000元,借款人应于20101224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到2011624日偿还。被告称该协议上的借款实际是原告弟弟岳甲所借。原告称该借款已偿还完毕。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6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1725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结合被告的答辩,法院综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被告马某要求分割楼房一套。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该房屋的权利证书,且双方对此房屋的产权又有争议,待该房产确权后可另行处理。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交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债务,可按判决书依法执行。关于《延期还款协议书》所涉及的债务,可由债权人另案处理,本案在此不予分割。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即经调解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的法定要件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如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就成了判决离与不离的关键所在,同时如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做出了如下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却已破裂的14种情形。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本案中,原告岳某发现被告马某婚后不务正业,对家庭和孩子缺乏责任心。并且被告经常酗酒,喝醉后对原告进行打骂,甚至深夜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及原告的父亲。由此可见被告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另外,原告于2011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例从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出发,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其夫妻感情难以维持,故作出了准许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