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在我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占90%以上。那么是不是只要对方有外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呢?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遇行为只有构成了重婚的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重婚”的定义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又都是什么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合以上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有外遇一方损害赔偿的,只有符合重婚的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的,才能得到离婚过错赔偿,否则即使有外遇,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因此有外遇方,承担过错赔偿的条件是:第一、必须具备“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第二、必须导致双方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最终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对于赔偿问题,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第三、必须是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双方互不赔偿; 第四、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实践中,有很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将第三者一并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第五、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请求的数额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六、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赔偿请求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是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主张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要求,而在二审中提出赔偿的,二审法院会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会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另外无过错方,对有外遇方的外遇行为举证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外遇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证明,因此无过错方必须承担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因此我劝无过错方对获得离婚过错赔偿的期望值不要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