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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是婚姻的本质,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但是只有结婚合意还不能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只有结婚合意经过国家的确认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婚姻法所确立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婚姻合法性的必要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关于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使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方为合法婚姻,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符合这样的条件,所以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与有关结婚的条件、结婚程序的规定一起,从正反两方面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完整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可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因受到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欠缺结婚的合意。由于此婚姻欠缺结婚合意,因此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也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它与无效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但是,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结婚合意,是由于违反法律关于结婚的强制性规定而构成的违法两性结合;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婚姻的合意没有达成,但没有违反结婚的法律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