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以后的结果相同,都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人身关系产生的影响是,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生的子女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财产关系产生的影响是,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是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劳动所得和取得的其他非法律规定的一方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协议或法院判决都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出现在诉讼过程中,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往往利用婚姻中存在的瑕疵,想把一个有效的婚姻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我想劝告这些人,婚姻关系能否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法律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你想宣告无效,就能被宣告无效的,就撤销就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