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婚后父母非全资为子女购房应如何认定

《高岩律师解读离婚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男与某女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14年3月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女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争议,只对婚后购买的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有争议,该房产的房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银行贷款。首付款是由男方的父母出资,银行贷款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争议的焦点是男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男方认为父母出资的首付款是父母赠给自己个人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女方认为男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在双方婚后支付的,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男方的父母出庭证明其支付的首付款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一般不会考虑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将诉讼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本案中,男方父母为男方出资购房的行为发生在男女双方结婚后,且讼争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法院认定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高岩律师解读: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父母都会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出资的数额有的是全款,有的是部分出资(非全款),并且在出资时,一般不会考虑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所以在子女离婚时,对父母的出资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 

父母出资实际上是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其结论并非是唯一的,既有可能是借贷还有可能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具体判断还需要证据的支持。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借贷,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本案中男方父母出庭明确表示其出资属于赠与,所以法院认定男方的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

第二,关于父母的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的父母明确表示其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此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虽然是针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所作的规定,但其中反映的法律精神是,“法律不应该保护不劳而获而应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鉴于此,法院最后认定本案中男方父母的部分出资属于对男方的个人赠与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通常情况下即使父母出庭作证,证明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法院也不会采纳,除非有在出资时就已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证据。否则法院一定会认定为是赠给夫妻双方的。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实施之后,还要看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