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律师解读婚后房产加名案》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8日某女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对男方婚前房产进行了简单装修,后来又以夫妻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6月11日,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因男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未能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故对诉争的房屋未进行分割处理。2014年7月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名下的共同房产,现房产价值30万元,男方以该房产系其婚前房产为由,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
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依法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本案诉争的房屋虽系男方婚前所得,但其基于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自愿将女方作为自己婚前财产的共同所有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该诉争房屋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本案争议的诉争房屋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处理,故女方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6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高岩律师解读:
本案中男方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与女方共同所有,不同意与女方进行分割。而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是表明房产所有权人的最重要的证据,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以其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证时,对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这是男方对于自己婚前取得的房产基于其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未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进行约定,故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
我认为法官以上的认识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在判决时却没有按照自己说的去判,30万元的房产,却只判给女方6万元,只占房款的百分之二十。我认为这么判的理由主要考虑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看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即考虑了房产证又考虑了房产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