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婚前股票、基金、股权婚后收益的处理


    案情简介:

某男与某女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某男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婚后某男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某女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某女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其二,某男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男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婚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某男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其三,某女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其四、某男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某男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其五,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某女坚决反对,某男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法院认为:

第一,某男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某女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某女的个人财产。

第二,某男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某男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某男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所有权归属为某女个人所有为宜。

其四,某男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某男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某男的个人财产。

其五,关于某男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法官判案离不开法律依据,那么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的法律规定,就是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婚前持有股权,婚后其股权增值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婚后其增值为个人财产;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