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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赠与的是房屋

《高岩律师解读婚后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赠与的是房屋》

某男与某女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某男之母以某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购买602室房产。并交纳房屋预付款50万元。2007年5月21日,房地产转让协议上买受人的名字由某男变更为某男之母,房屋预付款的客户名称也相应变更为某男之母。后来某男与某女离婚后,某女以某男和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称:购买602室房屋的50万元是某男支付的,2007年5月21日,某男为剥夺其合法财产权益,将房屋转让给其母。可其母未实际支付房屋预付款。离婚时某男也未将5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一半付给某女,侵犯了某女的财产所有权,故请法院判令某男之母向其支付房屋预付款的一半25万元,并由某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认为,某男与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男之母以某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支付50万元房屋预付款的行为表明,其欲将所购房屋赠与某男。但在涉案房屋交付前,某男之母将房产转让协议上买受人及房屋预付款客户姓名均变更为自己,故赠与关系尚未成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将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女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赠与的是房屋,不是购房款。如果赠与的是房款,那么女方就有权分割到25万元;如果赠与的是房屋,那么女方就无权分到25万元。因为赠与动产以交付产生法律效力;赠与不动产以不动产过户登记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本案男方的母亲如果赠与的是房款,由于购房款已经交付,男方的母亲就无权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是房产,在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之前,男方的母亲就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男方的母亲以男方的名义购房是对男方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男方的母亲有权撤销该赠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某女请法院判令某男之母向其支付房屋预付款的一半25万元,并由某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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