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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被判少分20%

《高岩律师解读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被判少分20%》

某女与某男于199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某女与某男于2012年2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某女认为某男隐瞒了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判令某男隐瞒的房屋A座归其所有。

庭审中,双方认可房屋价值为6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某女主张A座房屋是某男隐瞒的财产,应当全部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某男隐瞒财产的证据,故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该房屋归某男所有,某男给付某女人民币30万元作为房屋价值补偿。

某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某女主张某男在离婚时隐瞒了A座房屋,本次起诉时,才发现某男有该处房产。某男主张,当时购买该房屋的房款不是我的,是我朋友的,因为我朋友和他女朋友之间有很多事情,不方便,才以我的名义买的,但某男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某男、某女离婚时,某男已经取得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在离婚时未涉及,某男主张该房产系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但某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某男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某女关于某男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A座房屋时,某男应少分。双方认可房屋价值为60万元,某女应分得其中的60%即36万元。该房屋归某男所有,某男给付某女人民币36万元作为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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