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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夫妻财产赠情人,妻子有权追回

《高岩律师解读丈夫将夫妻财产赠情人,妻子有权追回》

某男与原告某女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某男与被告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某女一直蒙在鼔里。2011年11月8日,男方为履行对被告某女的承诺,通过银行将60万元转账到被告某女账号上,原告某女发现后,多次找被告某女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某女认为,其丈夫背着自己私自将60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某女,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某女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某男背着妻子将6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某女所得6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得利,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女将60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某女。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所以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某女接受某男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某男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被告某女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某女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某男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某女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被告某女全部返还。

本案说明,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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