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律师解读通奸生子,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某男提起与某女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双方自愿离婚,某男一次性给付女方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某男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某女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某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某男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某男给付原告某女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
此案说明,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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