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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父母还贷离婚房产归谁

《高岩律师解读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父母还贷离婚房产归谁》

2008420日,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男方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主要争议为一处房产。男方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产由其婚前支付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其父母偿还了房产贷款,并且房产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女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理由为房产证为婚后取得。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该房产系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贷款也是由其父母偿还,并且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男方父母偿还的贷款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所以该房产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结婚前出资,那么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争议不大。

如果是结婚后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怎么认定呢?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应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呢?

对这一问题双方争议非常大,争议大的原因,就是在当时赠与时,出资父母表示不明确。那么在当时为什么不明确表示呢?很简单,这跟中国的婚姻传统有关,通常是男方家,要给女方家下聘礼,要准备结婚用房等等,如果在赠与时,就说明是赠给自己子女的,那么一定会伤害小夫妻感情,恐怕导致双方离婚。所以在赠与时不明确表示,其实出资父母的真实意思,一定是赠给自己子女的,当然是希望小夫妻白头到老的。当然更不希望将来离婚,让对方分走一部分或全部。

对于以上纠纷,我们看婚姻法及其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此规定,父母在出资时根本就没有赠与合同,那么父母的出资就只能是赠与双方的了。如果据此就认定为是赠与双方,好象与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愿相悖。

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规定进一步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出资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判断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要看产权证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同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其父母偿还了贷款,并且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