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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结婚给付大额彩礼,恋爱终止应返还

《高岩律师解读为了结婚给付大额彩礼,恋爱终止应返》

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双方基于存在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的重大前提,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数额巨大,属于重大财产,若给付时间较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收受方应当予以返还。

2013年5月,某男与某女经某甲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媒人某甲,某男给付某女现金4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某男又向某女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某女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某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某女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某男。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女方应当予以退还。某甲是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某甲也实际参与,且证人某甲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某乙的证言与证人某甲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某男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某甲出庭作证只证明某男给付某女现金4万元,该4万元某女应当予以退还某男。某男主张后来又给付某女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某女已将首饰退还,某男也已经接受,因此某男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某女不需要再返还。某男要求某女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某男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某女退还某男彩礼款4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某男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某男按照习俗给予某女彩礼,但双方后来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某女关于某男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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