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2015年11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确认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提出被告曾多次辱骂原告,对其进行打骂,且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录像、受伤照片以及医院病历等资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本案原告要求离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实其曾遭受家庭暴力,法院通过对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据此,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解除婚姻关系;
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吴某10000元。
【本案焦点问题】
家庭暴力的认定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给出的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也规定了:“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得出: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对身体进行伤害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其常见的行为后果包括对另一方造成轻微伤及以上的身体伤害,对精神的伤害则包括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行为,对另一方的精神施加压力。
本案中,原告吴某提供的照片显示其身体多次受伤,录像内容也表明曾遭受过被告的殴打,并有病例记载的佐证,因此能够认定吴某身体所受伤害是由被告许某所致,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