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育有四子女分别为甲、乙、丙、丁,张某死后,甲、乙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某生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提供录音一份,称其为张某死前一个月采集,且当时四位子女均在场,内容为将房屋平均分配给四位子女。案件审理过程中,丁主张其一直与父亲住在一起,尽了几乎全部的赡养义务,且涉案房屋一直由丁一家共同居住至今,故要求分割房屋50%的份额,其余份额由其按照评估价值付给甲、乙、丙折价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该份录音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视为张某生前未订遗嘱,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生前与丁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且丁长期在诉争房屋生活,故该房屋以归丁为宜。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1. 涉案房屋归丁继承所有,甲、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 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3. 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乙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4. 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丙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本案焦点问题】
谈话录音可否作为遗嘱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见,法律允许公民以录音的形式订立遗嘱,但是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同时《继承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的录音有甲乙丙丁四人在场,人数符合,但他们作为继承人均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也即该录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要件,也就不可以作为遗嘱来认定。故,该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作为法定继承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生前与丁共同居住的时间较长,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丁一家酌情多分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