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后子女可否起诉父母要求探望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是尹某与王某之婚生女,尹某与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小王归母亲尹某抚养。原告将父亲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自父母离婚后,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也未给予过原告生活费,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探望原告12次。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问题】

离婚后子女可否起诉父母要求探望。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没有财产内容,无法强制执行。法条表述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字面上理解,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只对阻挠探望的行为设定了强制执行的空间,而不能对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制要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

当然,不论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抑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要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作为父或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