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1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借用乙的名义与第三人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产权归甲所有,由甲实际支付全部房款,在购房协议签署完毕,乙成功办理完产权证之后,乙应配合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负责。
2012年5月23日,乙与房产公司成功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随后几天房产公司先后收到甲与案外人丙支付的房屋全款。
2012年5月27日,乙与房产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日,乙签订《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了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为甲支付、认同房屋产权归甲所有并承诺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后,由乙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甲名下。
之后,乙拒绝过户,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履行过户手续,乙则主张涉案房屋应归案外人丙所有,因其实际支付了全部房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房屋权属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明确约定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由甲支付全部房款,虽然丙支付了相关款项,但乙在之后签订的房屋权属确认书中仍确认了借名买房以及甲支付全部购房款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同时在庭审中乙亦认可该房屋为甲丙婚后共同居住。而对于其主张的房屋应归属于案外人丙,由于没有提供乙丙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故,仅以丙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而抗辩向甲履行义务,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甲的名下。
【本案焦点问题】
甲乙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能否认定。
【法理分析】
借名买房协议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最核心的基本要件。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明确约定甲借用乙的名义购房,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起了关键作用。关于案外人丙代付款项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案件中,针对“借名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是相对于“出名人”所说的,只要能认定是“借名人”一方出资,无论是其亲朋好友抑或其他关系人,都不应与借名买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混淆。故,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应厘清主线,至于本案中甲丙之间的关系,可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