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未成年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案情简介】

    杜某甲(男)与陆某甲(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杜某甲婚前有一女杜某正在读小学,陆某甲婚前有一子张某。陆某甲于2016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现杜某诉至法院,请求参与分配遗产,对陆某甲的个人存款及房产主张继承相应的份额。

 

【法院判决结果】

庭审中,杜某提供了xx县的村委会证明以及xx县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杜某自2014年至今一直在学校读书,生活费和学费一直由杜某甲和陆某甲提供;被告张某提出陆某甲生前一直住在xx市,而杜某却一直在xx县生活,未于陆某甲形成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主张其与陆某甲一起生活,但鉴于陆某甲生前确实在xx市工作,且原告杜某也并未提供其在xx市的居住证明、社区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故,原告主张杜某与陆某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问题】

    杜某对陆某甲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理分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权,它产生于血缘关系及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必须基于实际的抚养关系,才能产生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以及在继父母年老时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等。

所谓实际的抚养关系,是指被继承人的继子女尚未成年,且被继承人帮助其合法配偶抚养教育其继子女,它必须具备一定的过程,并且是合法合理且自愿的实际持续行为,使得家庭成员关系具有稳定、排他的特点,双方才属于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杜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生活及上学的地区与被继承人陆某甲生前工作和生活的地区明显不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从而不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