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对外质押能否影响知情权的行使
【案情简介】
张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3年10月20日,张某为借款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质押给了案外人赵某,双方约定质权效力不仅及于股权,还包括股息红利及配股权等其他权益和孳息,并进行了质押登记。之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赵某于2015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对张某所持的A公司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截止2016年3月,该股权尚未进入执行拍卖或变卖程序。
在此前的2016年1月,张某申请查询A公司会计账簿,想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被公司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置备会计账簿供其查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A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司以张某的股权已对外出质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该主张于法无据。虽然张某的股权已对外质押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但尚未进行拍卖或变卖。换言之,张某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之时,仍持有该股权,并具有股东身份,其知情权不可被非法剥夺。
据此,判决如下: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置备公司的会计账簿于公司的经营场所供张某查阅。
【本案焦点问题】
张某的股权在对外质押的情况下,能否正常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法理分析】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有限责任公司中,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体现,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股东股权对外质押为由,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以上法条表述中可以看出,只有当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时,公司才得以拒绝。股权是否有瑕疵,股权上是否有权利负担并不是股东被剥夺知情权的法定理由。本案中,张某的股权虽然已对外质押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在该股权未被拍卖或变卖之前,股东的地位和资格并未发生改变,其享有的股东基本权利不能被限制。当然,若公司能提出证据证明张某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张某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不会实现,但股权质押并不构成其限制或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