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欺诈性抚养关系中抚养费的返还

【案情简介】

    陆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12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20162月,经亲子鉴定,确定陆某并非孩子亲生父亲,而是由张某与他人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于是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张某返还孩子出生至今陆某所支出的抚养费以及陆某因此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婚内出轨,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背叛婚姻的行为,导致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由于陆某一直以为是其亲生儿子,自孩子出生以来,在抚养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心血,支付了大量的金钱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在经过DNA鉴定证实孩子并非亲生的情况下,陆某并无抚养义务,张某应当将陆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返还;此外,张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陆某的人格尊严,使其长期付出的情感和精力毫无意义,势必会伤害其尊严和名誉,此种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张某应为此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 准予陆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返还陆某抚养费37000元;

  3. 张某赔偿陆某精神损失费29000元。

 

【本案焦点问题】

欺诈性抚养关系中,被骗方陆某的抚养费返还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但是夫妻一方隐瞒真实情况使另一方误以为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抚养则为欺诈性抚养。我国法律没有对欺诈性抚养作出明确规定,但从该行为的本质上看,它造成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同时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使被骗方遭受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可定性为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来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陆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抚养孩子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而张某的欺骗行为使陆某的财产遭到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陆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财产”,即已经支出的抚养费。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的欺骗行为严重损害了陆某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陆某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付出了相当多的情感和精力,在得知不存在真实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的确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张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