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未经审批的建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乙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乙女主张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份额,要求分割,但二人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及其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查,该房屋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设,但建设房屋之时并未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双方也并未补办房屋建设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只有合法建筑才能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意即,只有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经过批准使用的土地上,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建筑执照后,才能对建筑物进行建造、改建或拆除。本案中,甲乙在建造房屋之时并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且尚未补办相关手续,该房屋的建造不能产生物权设立的效果。因而,双方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有关分割房屋的主张也不宜处理。 但该房屋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考虑到实际情况,可由甲暂时居住。如乙生活困难,甲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故,法院准予甲乙解除婚姻关系,但乙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则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

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分析】

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指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兴建的建筑物,它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其建设行为的违法性,故而不能发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虽然具备一定的价值,建造人也不享有物权权益。故,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有财产,也就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但是,若政府对诉争房屋依法强制拆除或拆迁补偿,那么对这一部分的补偿款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又如房屋建成之后对其进行出租产生的租金,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违法建筑本身不产生所有权的归属,但基于违法建筑产生的合法收益,则可以看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本案并不涉及上述两种及类似情况,故只针对房屋的分割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