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时,魏某拥有位于某市的房产(房产1)一套,婚后二人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此居住。2年之后,魏某以80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并花费760000元购买了位于本市的另一处房产(房产2),且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一人名下。二人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等原因,长期处于不合状态,经常发生争吵,遂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房产2的归属发生争议,魏某认为该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主张房产2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其对旧房的装修也进行了出资,因而二人的财产发生混同,房产2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否则,魏某应对王某对旧房所支出的装修费用进行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1是魏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二人在婚后对其进行了装修,王某也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装修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仍是魏某的个人财产。魏某将旧房出售所得的价款用于新房的购买,该购房款的来源实质上仍为魏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这种以房换房的行为应视为魏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旧房的装修中有所投入,该投入部分产生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王某请求分割装修价值,返还装修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如下:
1. 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2. 原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王某装修款;
【本案焦点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产2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部分房款却全部出自于魏某对房产1的出售所得,换言之,是魏某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的,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但财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此外,房产2仅登记在魏某一人名下,也说明了魏某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化为二人共有的意思表示。基于此,将房产2认定为魏某个人财产较为妥当。
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但若婚后所购房产是由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则该房产在实质上并非婚后所获得的新财产,故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从公平角度看,房款全部出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未投入的一方将无端收益,这对于出了全部房款的一方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