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因家庭暴力已获补偿 离婚时是否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何某(男)与刘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刘某主张结婚一年,何某就开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因此住院治疗。经查,2013年9月,刘某曾被何某打伤被送至医院,并检查出刘某头部、胸部等处伤痕明显,且出现肋骨骨折。经过伤情鉴定,得出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达到轻伤。随后,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经调解,刘某同意由何某向其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且不再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此后,二人仍共同生活,直至2014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声称一直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由何某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暴力不只对身体造成了伤害,且破坏夫妻感情,在精神上给受损害方造成了打击,是一种双重性质的暴力。因此,家庭暴力中获得的补偿不能等同于一般受害人在身体受到伤害时所获得的赔偿。本案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何某对原告刘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一直存续。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二)(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告以受到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与此同时,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但鉴于其受伤程度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由本院酌情判处。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 1.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2. 2.  被告何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本案焦点问题】

离婚前因家庭暴力已获补偿,离婚时是否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理分析】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暴力首先是对人身权的侵犯,它既属于民事的侵权行为,也因达到了轻伤等级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都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何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拘留,是因为他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在此过程中,受害人愿意与其和解,通过获得补偿表示原谅,是被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责任承担方式。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二)(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这是法律对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身份权的保护,何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也侵犯了刘某的配偶权,不仅造成了人身伤害,同时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

    故,虽然刘某因离婚前的家庭暴力已获补偿,也并不剥夺其在离婚时因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