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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关系,现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2014年9月,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将何某名下银行卡内将近200万的存款转给陈某为其买房,此种将大量钱款与财物赠与他人的行为,致夫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如下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被告名下某公司股票100万元,并要求多分或全部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专属于个人的收入外,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银行卡内的200万存款作为共同财产,在其大额支出时应告知方某并征得同意,因为方某对该笔财产也享有支配与处分的权利。现如今,被告欺瞒原告将该钱财转给案外人,并且拒绝说明转账用途,可以推定为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针对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被告存在过错,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 1.  被告何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归何某所有,但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8万元;

  2. 2.  被告何某在公司账户内股票归何某所有,但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方某85万元。

【本案焦点问题】

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法理分析】

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如何能得到支持,根据法条给出的规定,需要存在重大理由,那么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的严格审核就尤为关键。

本案中,被告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的大部分共同财产转给案外人,未告知方某亦未征得其同意,致夫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何某还拒绝说明转账用途,法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此举实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理由”,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