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乐某上诉离婚纠纷案

【要 旨】处理涉多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尽可能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应是主要出发点,同时辅之以对探望权作出妥善安排,能更有效保障和满足子女之间手足情感的联系和需求,进一步帮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案 情】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生育儿子孙小某,2013年8月生育女儿乐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1月底分居生活。自2017年9月起,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儿子孙小某随乐某共同生活。2017年8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与乐某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判决两个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审 判】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乐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孙某某、乐某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法院认为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乐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儿子孙小某随乐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均随乐某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两个孩子生活现状判决孙某某、乐某各抚养一个孩子并无不当,有利于维护两个孩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但考虑到本案中两个孩子年龄相仿,正是相伴成长的年龄,如果未兼顾考虑两个孩子的相处时间,将对孩子相互之间的手足感情培养造成不利的影响,况且,自2017年9月起两个孩子彼此间就未再见面。于是,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跟孙某某、乐某谈话,引导两位当事人多多从有利于孩子们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着想,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主审法官的建议,就抚养、探望和财产分割均达成调解协议。就子女探望问题,乐某于每单周周末把儿子孙小某送到孙某某处,孙某某于每双周周末把女儿乐小某送到乐某处,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有相聚相处的时间。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意 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灵活安排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让原本处于对立状态的离婚双方,为孩子共同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保证两个孩子每个周末都拥有相处的机会,努力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离婚案件中,特别是涉及二孩抚养权、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法官要充分考虑子女之间的手足情感联系和需求,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轻松愉快、温暖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案例二、潘某某上诉离婚纠纷案

【要 旨】审理涉未成年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之间的精神需求、情感联系,尽量避免子女的分离,并从实际需要,调动父母双方力量,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生活和学习环境。

【案 情】潘某某、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经试管方式生育一子名潘某甲、一女名潘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彼此因忙于照顾两个孩子,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2016年8月、2017年3月,潘某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均未获准许。本案系潘某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潘某甲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乙随潘某某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审 判】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潘某某、肖某婚后因疏于感情交流,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潘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双方争议的两个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出生后至今的生活状态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潘某乙随其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考虑到两个五岁孩子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同时判决给母亲肖某抚养是较为合适的,但结合肖某实际状况,合议庭注意到判后执行中将存在着不利因素。肖某的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坐班制,早上七八点离家,晚上七八点才下班,仅有年迈母亲协助其照顾两个孩子,而双方离婚之前两个孩子均由潘某某的父母在照顾。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耐心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双方均应考虑到,任何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孩子健康成长均不利,要尽可能降低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尽量不要人为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并主动提出调解建议:以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不发生变动为前提,在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前,周一到周五的白天仍然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待肖某下班后即将两个孩子接走,周末两个孩子则由肖某负责照顾;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之后的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潘某某、肖某冷静考虑后一致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本案的调解结果避免了双胞胎兄妹的分离,是目前对两个孩子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意 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对离婚纠纷的处理蕴含着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柔情和人文关怀,全面考虑双胞胎子女在成长中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情感联系等各种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充分考虑了双胞胎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易于当事人接受,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在当前二孩政策开放的背景下,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例三、雍某上诉离婚纠纷案

【要 旨】在离婚双方争夺未成年子女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抚养权的归属,以调解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调整为由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可以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并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案 情】雍某和陈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陈小某,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12月起分居。2017年雍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陈小某随母亲雍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陈小某随其共同生活,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审 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陈小某随陈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雍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雍某。

二审法院受理雍某上诉后,本着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判原则,合议庭分析了雍某、陈某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陈小某生活状况等,综合本案情形,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雍某和陈某在主审法官耐心释法,悉心疏导下,最终均表示愿意放下心中多年的包袱,理智冷静地站在孩子角度,接受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并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均将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意 义】本案是轮流抚养方式成功推行的典型案例,是在法律框架内对轮流抚养方式进行深入探索和完善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双方对6岁婚生女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藏”的地步。二审主审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也能够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降低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案例四、朱某上诉离婚纠纷案

【要 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根据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变通采取抚养权和抚养方式短期分离的方法,维护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可以有效引导离婚双方共同呵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 情】宋某某、朱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育一女宋小某。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宋小某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5年8月,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朱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6年宋某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宋小某随其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请求判决女儿随己方共同生活,并判决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宋某某房屋折价款。

【审 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至今,感情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支持宋某某的离婚诉请。关于宋小某的抚养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孩子的生活状态等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为宋小某随朱某共同生活,由宋某某支付抚养费较为合理。一审判决宋某某、朱某离婚;宋小某随朱某共同生活,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宋某某所有,宋某某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10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提出上诉,称女儿宋小某目前就读的幼儿园就在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内,一审将房屋判给了宋某某,若朱某携女儿离开该房屋,将给女儿继续就读幼儿园带来困难,希望二审法院改判系争房屋归朱某所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宋小某现已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幼儿园就学,2019年即将毕业,在此之前如果离开系争房屋,对维持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确有不利。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灵活安排宋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与居住生活的争议事项。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对宋小某抚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宋小某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随宋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9年7月后随朱某共同生活。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意 义】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通抚养方式,成功解决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在全面考查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优先为首要原则,探析法律关系背后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从呵护其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