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王某与吴某离婚后房产纠纷

案情:

王某与吴某于2016年结婚,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结婚之前,王某购买涉案房屋,首付已经支付,并办理了银行贷款,通过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王某单独所有。由于调解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且离婚后王某搬出涉案房屋,该房屋一直由被吴某居住。现王某请求分割该房屋,故提起诉讼。吴某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但是要求原告王某给予其补偿,因为首付款当时原被告父母均有出资,且被告父母出资大部分。法院通过询问,双方父母表示各自出资部分均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法院观点:

首先,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其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房屋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购房,原被告父母的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故,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情况及贷款偿还情况、权属登记情况等因素,判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就吴某共同参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原被告父母均在婚前出资,且明确表示是对子女的单独赠与,故综合首付款出资,贷款还款情况以及权属登等因素,酌定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但其要对吴某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