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

柳某于200110月购买商品房一套(涉案房屋),首付款柳某支付,房屋登记在其名下。20024月,柳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贷,至20224月止。柳某与李某于200310月结婚,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还贷。2019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后李某根据20191月二人签订的一份《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涉案房屋。《协议》载明李某与柳某二人协商同意由李某还房款部分,房屋出售后与李某平分一半房款,李某据此主张柳某支付涉案房屋价值50%的折价款。

 

法院观点:

首先,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其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协议》对涉案房屋的贷款及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分配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原、被告电话录音再次对协议约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内容相互印证、补充,足以证实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处理达成一致。因涉案房屋现登记于被告名下,故应以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为宜。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二人签订的《协议》对诉争房屋做出约定,故法院按照《协议》对房屋的归属以及应给予李某的补偿做出了判决。